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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问题你都清楚吗?如何验收?在线报警是否强制安装?如何布点?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1.31
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安装?
安装的数量有没有具体要求?
问题:
 1、企业安装的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属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关法律是否适用?
2、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监测环境中TVOC数据长时间不变,(例如八小时以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有没有相关处罚依据?该判定规则是否合理?
3、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安装?安装的数量有没有具体要求?
回复: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明确提出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河北省属于重点区域。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属于废气重点监管行业,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加装强化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属于自动监测设备的一种。
河北省根据自己现状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FID),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PID)。对于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

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如何布点?
问题: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头写的是VOCs,但表格里面“污染物项目”是“NMHC”,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里的VOCs等同于NMHC?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处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现场布设监测点时,找到逸散到空气中VOCs最高浓度点位置,按照无组织规范进行布置点位,即“上风向参照点布设1个点,下风向监控点最少布设3个点?还是仅仅只需要在窗口或通风口、开口(孔)外布点,不需要分上下风向?

回复:
1、GB37822标准第3.1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示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因此,表A.1以NMHC作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该VOCs等同于NMHC。
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无需设置上风向参照点,厂内无组织监控点位的设置按第A.2.1执行,但GB37822标准对具体监控点位数量未作规定。

如何测量局部集气罩的控制风速?

答:对于局部集气罩(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测量执行《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原编号AQ/T 4274—2016)(小智上资料多吧)规定的方法。测量位置: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散发VOCs 的位置)。在《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中给出了测量点示意图,可参考图2-3。

图2-3

测量仪器:《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明确采用热电式风速仪(包括热球式、热线式),因控制风速低限为0.3 m/s,不采用转轮式风速仪(精度不满足测量要求)。测量方法:根据《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在生产和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时测量,将热电式风速仪的探头置于控制点处,测出此点的风速即为控制风速。


问题一:涉VOCs排放的项目,其治理措施可采用哪些措施?

涉及 VOCs排放的项目,是否除了除恶臭异味治理外,禁止采用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单一的治理措施?若果不是单一治理措施,是复合治理措施可行么?比如采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 ,可行么?如不行, 是否已采用的治理设施,需要更换治理设施?


答复内容: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 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 ,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 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 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 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 主要适用于 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 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问题二:关于VOCs环评及批复内容为收集高空排放验收问题的咨询

现有2016年的环评及批复,建设内容为新型触控显示一体化模组项目,其中涉及VOCs工序有点胶贴合、点胶、烘烤固化等,产生的VOCs评价为经收集后高空排放,现在建设项目已建成准备投产,请问,在竣工验收时,是先按照原有环评及批复内容进行自主监测验收,再按照现行政策提升配套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还是按照现行政策先上配套VOCs废气治理设施再开展自主监测验收呢?


答复内容:

现行政策对VOC废气治理设施有更高要求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先上设施再开展自主验收监测。

问题三:如何认定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符合“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的情况?

《广东省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要求“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如何认定“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需要走什么程序认定?


答复内容:

建议参考目前东莞相关做法。东莞的做法是:组织行业内知名专家对使用工艺进行论证,论证其确实需要使用无水乙醇(酒精含量超过99%)且现阶段无其他成熟的工艺可替代,同时在收集和末端,采用现有最佳工艺进行治理。专家论证之后将有关专家意见会同环评材料上报。


问题四: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符合国家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是否不列入高VOC原辅材料?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 含量原辅材料项目。”,如果使用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符合国家产品VOCs 含量限值标准,是否不列入高VOC原辅材料,符合政策?


答复内容:

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应符合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明确为低挥发性有机物的不属于高VOCs原辅材料。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国家未明确相关标准的,低VOC含量材料也可按此判定。


问题五:没上废气治理设备项目验收问题

本公司为印刷行业,主要产品为纸箱。其中产生过程中会使用挥发性辅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胶(0.8t/a),挥发系数都是5%,且通过环评验收,环评验收至现今都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备.现项目安排验收,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已达新出 《粤环发(2021)4号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规定可以不用安装废气治理设备进行项目验收?


答复内容: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请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末端治理。如您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因生产工艺、原料用料使用过程中采取了与环评批复时不一致的地方,致使VOCs排放显著变化的,请您司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要求,及时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


问题六:关于某单位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处理效率问题咨询

现有UV单体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反应釜和蒸馏釜的废气均通往冷凝器进行冷凝回流,其中反应釜和冷凝液直接回流到反应釜,蒸馏釜的冷凝液则由分水器进行溶剂与有机物的分离,反应釜和蒸馏釜冷凝器后的不凝气均采用“ 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 工艺处理。UV单体生产过程反应釜和蒸馏釜废气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5中的标准限值,其他有机废气的去除效率≥97%,该项目的反应釜和蒸馏釜配套的冷凝器是否属于末端治理设施,冷凝器的处理效率是否可以计入总的废气处理效率?


答复内容:

反应釜和蒸馏釜配套的冷凝器属于该产品生产工艺所配套的必要生产设施,不属于有机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在计算有机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时,建议以不凝气治理配套的“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的有机废气监测结果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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