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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品质创新 是源慧达矢志不渝的使命

生态环境部5月份新闻发布会聚焦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涉气内容有哪些?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07

5月26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主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首席科学家、副总工程师李健军介绍2020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并共同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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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启动重点区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力推动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2021-2022年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的通知》,并于近日全面启动重点区域大气监督帮扶工作。

今年的大气监督帮扶在工作方式上进行了全面优化创新,深入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按照问题、时间、区位、对象、措施“五个精准”的要求,组建专业组和常规组两支队伍,紧紧围绕细颗粒物和臭氧的协同治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协同减排,统筹开展专项监督和常态帮扶,实行两支队伍,两种方式,协同配合,一体化作战。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开展机动化、点穴式的专项监督,着力发现典型案件和突出问题,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改善环境质量主体责任,强化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有效传导监督压力。另一方面,对空气质量改善压力较大的重点城市,开展“有温度”的常态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推动地方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难题,充分发挥帮扶效能。

根据统一部署,生态环境部已派出11个专业组,紧盯钢铁、焦化、石化、化工、玻璃等重点行业开展专项监督,从工艺全流程到治污各环节深挖细查,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派出28个常规组开展常态帮扶,重点对京津冀及周边污染物浓度较高的“热点网格”开展监督检查,帮助地方发现问题,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同时,旗帜鲜明反对地方政府和企业动辄停产关闭、先停后治等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行为。对于监督帮扶发现的“一刀切”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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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

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等11个部门,共同编制了《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今天正式发布。报告显示:2020年和“十三五”生态环境重点目标任务均圆满超额完成,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2020年,全国337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7.0%,同比上升5.0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3%。

2020年全国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及优良天比例

(图源:生态环境部)

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3.4%,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0.6%,同比下降2.8个百分点。地级及以上城市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达标率为94.5%。

2020年全国地表水状况

(图源:生态环境部)

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全国生态环境质量优良县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46.6%。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和重点设施周围辐射环境水平总体良好。经初步核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9年下降1.0%,比2015年下降18.8%,超额完成“十三五”下降18%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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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是生态环境改善最大的五年 全国各地环境“颜值”普遍提升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有一个问题请问柏司长,刚才介绍的国家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状况,问一下目前通过这些状况,我们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生态环境还存在哪些主要的问题,下一步有什么打算?请您介绍一下。

柏仇勇:谢谢央视的提问。从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结果来看,“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是迄今为止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最大、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全国各地环境“颜值”普遍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概括来说,就是“三升三降”:

一是环境空气达标城市数量、优良天数比例提升,重污染天数比例、主要污染物浓度下降。这是第一个“升和降”。2020年,全国337个城市中,202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59.9%,比2015年提升30.5个百分点;优良天数比例为87.0%,比2015年提升5.8个百分点;重污染及以上天数比例为1.2%,比2015年降低1.6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28.3%,首次低于国家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

二是地表水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持续提升,劣Ⅴ类断面比例持续下降。这是第二个“升和降”。2020年,全国地表水1940个水质断面中,Ⅰ-Ⅲ类比例为83.4%,比2015年提升17.4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为0.6%,比2015年下降9.1个百分点。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4.5%,比2015年提升4.2个百分点。

三是水质优良海域面积比例持续提升,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比例持续下降。这是第三个“升和降”。2020年,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的96.8%,比2015年提升2.0个百分点;全国近岸海域优良(一、二类)水质海域面积比例为77.4%,比2015年提升9.0个百分点;劣四类水质海域面积比例为9.4%,比2015年下降3.6个百分点。

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三个没有根本改变”,我国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成效还不稳固,生态环保仍然任重道远。

一是我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上仍未摆脱“气象影响型”,全国尚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城市PM2.5浓度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浓度呈波动上升趋势,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有发生;

二是辽河、海河流域,太湖、巢湖、滇池水质仍为轻度污染;

三是全国地下水水质不同程度超标;

四是全国近岸海域有8个海湾春、夏、秋三期监测均出现劣四类水质;

五是重点流域水生态状况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态总体上仍不乐观,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待提升。

下一步,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提供全面有力支撑,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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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起,全国范围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北京青年报记者:据了解,2021年7月起,我国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刘友宾:据测算,我国重型车保有量1100多万辆,仅占我国汽车保有量的4.4%,但其排放的NOx和颗粒物分别达到汽车排放总量85%和65%。为强化重型车排放源头控制,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国家标准《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规定自2021年7月起,全国范围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我国已经于2019年7月1日实施了重型燃气车国六标准,2020年7月1日实施了轻型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等重型城市车辆国六标准。今年7月1日,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汽车标准全面进入国六时代,基本实现与欧美发达国家接轨。与国五标准相比,重型车国六标准要求进一步加严,NOx和颗粒物限值分别减低77%和67%。在降低污染排放的同时,排放标准的升级,也促进了我国排放控制技术与世界标准接轨升级,助力我国汽车和相关零部件行业对外发展。

为推进标准顺利实施,我国汽车生产企业和相关零部件配套企业开展了大量准备工作,已有38家发动机生产企业的922款发动机、735家汽车生产企业的23744个车型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要求完成了开发和验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

对于车主来说,购买国六车辆将具备长期的优势。一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国六车和新能源车一样具有通行优势。另外越来越多的大型优质企业,为了履行社会责任,优选国六车进行运输。二是使用成本更低。国六标准中首次增加质保要求,后处理装置等部件发生故障或损坏而导致排放超标,由生产企业负责维修,无需车主承担费用。国六标准提出了排放和油耗联合管控要求,不会产生油耗增加的问题。三是车辆年检省时省事。国六标准要求重型车生产企业安装排放远程监控设备。对于远程监控排放合格的车辆,可以根据地方政策免于环保上线检验,这将有效降低检测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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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度污染天气过程预测准确率达90%左右

大众日报海报新闻:生态环境部2019年9月份出台的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纲要2020-2035,其中提到,2025年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统一监测评估的工作机制也能基本形成,想问一下到目前为止这项工作的进展是什么?希望介绍一下,谢谢。

柏仇勇: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十三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取得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基本实现了“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建设目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稳步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准、全”得到有力保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全面设点”。建成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了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要素全覆盖,陆-海-空-天范围全覆盖,全国-区域-城市-区县不同尺度全覆盖,通过定期或实时监测,能够说清全国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是“全国联网”。地方和企业约3.3万个监测站点的数据与国家联网共享,正在构建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监测数据逐步从分割向汇集转变。各类监测数据报告及时权威发布,排污单位加强自行监测信息主动公开,公众环境质量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

三是“自动预警”。国家层面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和城市的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实时自动监测预警,地方自动监测进一步向污染较重区县、重要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地延伸。从无到有建立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提前7-10天预测重污染过程,中重度污染过程预测准确率达到90%左右,在重污染天气“削峰降速”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依法追责”。建立基于监测结果的环境质量评价、排名、通报、预警制度,为面向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考核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提供支撑;建立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同步的“双随机”执法监测机制,基本实现测管联动,为查处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生态环境部的“统一监测评估”职责,继续坚定不移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一是加强法制建设和顶层设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制修订,推进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二是大力推进部门合作。持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等沟通合作,推进网络共建和数据共享,加快形成“一张网、一套数”。三是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实时发布环境空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每月发布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以及重点城市降尘监测结果,每季度发布大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排名。会同相关部委编制发布年度《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做到“一个出口,一个声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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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境外蒙古国沙尘天气影响 全国优良天数比例将下降约1.5%

封面新闻:今年春节以后受蒙古国的影响,我国北方地区出现大范围沙尘天气,给我国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请问对于沙尘天气污染物的监测如何做,如何区分PM10是本地污染还是外地传过来的?谢谢。

李健军:首先,我简要介绍今年以来对空气质量产生影响的沙尘天气情况和相关特点。今年以来,我国北方地区经历了多轮大范围沙尘天气,波及西北、华北、东北甚至黄淮、长三角等地区。截至目前(5月23日),北方地区已发生21次沙尘天气过程。其中,3月中下旬出现近10年最强沙尘天气过程。

客观来讲,沙尘天气原本就是自然界的一种气象过程。但是,今年出现频次之高、风沙强度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在近些年仍属罕见。今年的特点是,来自西北路径的境外蒙古国沙尘暴影响空气质量非常显著。根据中央气象台数据,今年2月下旬以来,上述沙尘天气过程主要沙源地蒙古国以及我国内蒙古西部的气温异常偏高2-6℃,导致积雪提前融化,沙源地裸露,为沙尘天气产生提供充足的“沙源”。同时,今年蒙古气旋、冷空气活动与常年同期相比偏强,也有利于沙尘天气的出现和向南发展。

其次,我向大家介绍沙尘监测预报情况,以及沙尘判别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沙尘监测预报工作,目前覆盖339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网和其他省市地方网的颗粒物PM10和PM2.5监测,能够及时反映沙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针对沙尘影响,为了提前开展沙尘天气影响空气质量的预警,生态环境部在开展日常空气质量监测预报会商的基础上,建立了沙尘预报快速响应机制。在3-5月沙尘多发季,通过国内外卫星影像资料及气象观测实况资料,掌握沙源地区的降水量、土壤湿度、温度和积雪覆盖等地表条件和气候条件,同时结合内蒙古中西部、甘肃等地区环境空气监测站点PM10浓度变化情况等资料,每日开展预测研判。当卫星遥感观测到出现沙尘或监测站点的PM10浓度急剧上升时,及时组织开展加密会商,研判沙尘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并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判断沙尘天气对空气质量影响,是一个专业问题。我们有相关专家团队,根据相关判别技术规定,进行专业判定。一般来讲,当监测到上游沙源地发生起沙,并导致沙尘传输路径中下游城市PM10小时浓度急剧上升、PM2.5与PM10比值急剧下降时,即认定为受到沙尘天气影响,以与本地大风扬尘污染相区别。毫无疑问,今年频发的强沙尘天气对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带来严重影响。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初步判断,全国共计240余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超标天,导致空气质量超标3000余天,按全年计算,全国优良天数比例下降约2.4个百分点,其中境外蒙古国沙尘天气影响1.5个百分点,贡献了62.5%。

我国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新增绿化面积位居全球第一。最近几年,不管是监测数据还是公众切身感受,我国境内产生的沙尘天气明显减少。今年出现多次大范围沙尘天气过程,说明在环境治理国际合作方面还有很大空间,我们愿继续同各邻国和国际社会一道,携手推进本地区和全球环境治理保护。同时,希望我们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加大本地扬尘管控力度,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绿化美化水平,为公众营造宜居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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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测数据作假“零容忍” 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

国家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注意到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多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弄虚作假的问题,请问针对弄虚作假的现象有没有加大进一步惩治力度。

柏仇勇:谢谢中纪委对我们这一问题的关注。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坚决贯彻《意见》要求,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摆在突出位置,会同有关部门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一是以严格的质控手段保障数据真实准确。体制机制改革顺利完成。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建立“谁考核,谁监测”运行机制。质量管理体系更加健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建立从布点采样到报告编制全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建立并有效运行国家—区域—机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和6个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心。

二是以规范的科学方法支撑监测工作。标准规范体系日趋完善。累计发布监测标准1200余项,形成领域覆盖到位、体系协调统一、质量把关严格的监测标准体系。量值溯源体系逐步健全。成立生态环境监测计量中心,建立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成果广泛应用。研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持续推动卫星遥感数据应用。

三是以严厉的惩戒措施打击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适用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大。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惩治弄虚作假保持高压态势。 严肃查处西安、临汾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浙江乐清水质监测数据造假等案件,对涉案监测机构人员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表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性大幅提升,公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数据基本一致。但是,当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质量还不尽如人意,成为监测质量管理中的突出短板。

前不久发生的唐山钢铁企业环境违法案件,核心是三句话,一是违法生产,二是违法排污,三是弄虚作假。弄虚作假方面,是生产设施记录的弄虚作假,监控系统的弄虚作假和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全过程的弄虚作假。

下一步,我们将深化巩固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保真成效,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快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一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有关“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要求。三是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直接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四是坚持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打好严惩弄虚作假的“组合拳”,加快实现“不敢假”。

日前,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集中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监测违法犯罪行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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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科学、诚信监测,没有例外,也决不允许有例外!

第一财经:有关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事我再追问一下,生态环境部门的通报,近年来不仅是排污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三方运维公司也有不少数据造假的案例,请问生态环境部对此有哪些制裁措施?

柏仇勇:谢谢记者的提问。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是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统一要求,没有例外,也决不允许有例外!生态环境部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工作,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真、准、全”。主要体现为“四个强化”。

一是强化落实主体责任。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不断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责任追溯机制。

二是强化全程联合监管。发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部门优势,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在事前准入方面,联合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三是强化依法规范监管。不断健全法制,基本实现严惩弄虚作假“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均明确了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司法解释,对相关监测弄虚作假行为,可适用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生态环境部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了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相关情形。

四是强化严惩造假行为。依法查处西安(2017年)、临汾(2018年)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和浙江乐清(2020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临汾案件的某公司两名员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对涉乐清案件的某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员工,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过努力,我国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总体真实可靠,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第三方污染源监测运维机构弄虚作假情形依然存在。下一步,我们还将着力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细化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权限,对违反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等,视情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或者终身禁止从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 二是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对符合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造假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同时,用好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评价等经济手段,让造假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营造“不敢假”的氛围。日前,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已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监测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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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点位建设将由“规模化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红星新闻:近年来我国环境监测点位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果,下一步有何考虑,是否有进一步加强县级环境监测力量的打算?谢谢。

柏仇勇: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2016年8月,在考察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时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工作做好。我们牢记总书记嘱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坚持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十四五”期间,国家层面统一布设了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土壤环境等监测点位。在环境空气方面,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从1436个增加至1734个,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填平补齐;在地表水方面,将2050个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断面和5071个水功能区断面整合优化为3646个地表水监测断面,实现十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地级及以上城市、重要水体省市界和重要水功能区“四个全覆盖”;在地下水方面,首次优化调整并形成地下水考核点位1912个;在海洋方面,将海洋水质监测点位整合优化到1359个,实现近岸与近海统筹;在土壤方面,土壤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到22427个,其中背景点2364个,基础点20063个。

下一步,环境监测点位建设将由“规模化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力争实现全国“一张网”智慧感知。大力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及关联信息集成联网,大幅增强数据信息整合利用,提高深度挖掘能力,一体推进监测、评价、监督、预警,全力提升监测信息发布的及时性、普惠性、亲民性。

您提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县级监测能力建设。我们常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区县级监测站是我们监测大厦的重要基础。我们将深入贯彻《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监测垂直管理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全面落地见效。一是明确定位。垂改以后,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生态环境分局领导。 二是提升能力。按照中央改革要求,逐步补齐县(区)监测人员、技术装备、业务能力的短板,确保全面承接执法监测职能,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三是加强支持。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出台基层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通过生态补偿、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支持基层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执法和监测机构联动机制,大力推进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局队站合一”的运行方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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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碳监测评估体系构建研究,抓紧研究制定碳监测试点工作方案

中国新闻社:中国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过程,环境监测如何发挥作用,下一步在中国实现低碳发展过程中,环境监测的工作是怎样的,谢谢。

柏仇勇: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现在“碳达峰”、“碳中和”是一个热点。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全球性挑战。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具有同根、同源、同过程的特点,对于“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是“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战略方向,这对监测体系及时跟进支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生态环境部在碳监测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一是环境浓度监测。从2008年起,国家陆续建成16个大气背景值监测站,其中部分站点能够实时监测CO2和CH4。部分省份开展了城市尺度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二是点源排放监测。电力等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在现有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开展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试点,与核算结果进行比对。三是遥感监测。针对CO2、CH4等温室气体,初步形成了不同尺度温室气体空间分布、碳排放反演等业务化遥感监测评估能力。

为积极响应碳达峰、碳中和对监测工作提出的新需求,我们会同中国科学院等相关单位,开展了碳监测评估体系构建研究,总的原则是:以服务支撑碳排放核算为基本定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全面设计、重点推进,科研先行、业务融合。总的目标是:到2025年,基本建成碳监测评估体系,监测网络范围和监测要素基本覆盖,碳源汇评估技术方法基本成熟。

当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碳监测试点工作方案,准备开展三项试点。一是排放源监测试点。鼓励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内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能源和工业过程温室气体集中排放监测先行先试,加快技术标准研发与监测结果比对,探索实测结果在企业排放量核算与交易、减排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上周,我们就开了十个行业和重点企业的先行先试座谈会,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二是重点城市监测试点。结合现有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基础,选取有代表性的城市开展CO2、CH4等温室气体浓度监测试点,组建城市温室气体监测网,探索自上而下的碳排放反演。三是区域监测试点。推进国家大气背景站温室气体监测设施提标改造,结合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提升区域和背景尺度温室气体监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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