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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发布:VOCs专项执法现场监测要求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7.10

2021年5月2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对全省涉VOCs废气的排污单位,主要包括石 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及其他涉VOCs行业企业停止专项执法检查,昨日本站已分享省厅发布:VOCs专项执法检查内容,今日本站分享通知中触及VOCs现场监测的详细请求。详细如下内容,河南省涉VOCs排放相关企业需求留意,其他省份的企业也可参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现场监测请求

依照国度和河南省现行行业排放规范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规范》(GB37822-2019)请求的监测内容展开现场监测。

一、但凡装置涉VOCs处置设备的,均要对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状况停止监测。监测时企业消费负荷必需到达75%以上,并记载产污环节消费状况。石化、制药等企业开工和停工及设备维修时形成较大走漏和污染的,需停止无组织和有组织监测。

环境执法

二、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在消费正常、处置设备能正常运转的状况下,按GB/T16157和HJ397相关请求检查其监测孔、采样平台能否契合技术标准。在平安的状况下,停止排放浓度和处置效率的监测。污水处置池搜集排口和储罐的监测必需运用具有防静电的监测仪器,也可用PVF材质气袋采集样品后剖析。运用PID便携式VOCs剖析仪监测判别涉嫌超标的,应展开气袋采样,确保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停止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剖析。

三、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监测。涉VOCs企业均需停止手持式PID仪现场监测,监测点位主要在涉VOCs车间门口、窗户外或通风口(正常消费状态状况下)1米、高1.5米至少3个位置,在环境风力小于3米/秒状况下停止快速监测。PID监测涉嫌超标,应展开气袋采样,并在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停止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剖析。

环境执法

企业厂房不完好、有顶无完好车间围墙和不封锁的,应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米、高1.5米以上位置停止PID监测,PID监测涉嫌超标,应展开气袋采样,并在8小时内送回实验室停止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等项目剖析。

污水处置池和敞开管道、沟渠液面的监测应在液面上100mm处,监测结果作为判别企业能否应该对该环节停止密闭,如存在平安问题可按环评请求执行。

四、监测应当按标准做好现场采样和监测记载。涉嫌超标的企业必需做好全部工况信息、采样和监测记载,企业担任人需在取样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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